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约定的报酬能否作为借款主张?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34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套取金融机构信用卡资金转贷给他人,双方约定的转贷报酬以“分红款”名义约定转化为借款的,债权人能否主张该借款关系成立并要求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3401号生效判决解答: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双方基于无效转贷行为约定的报酬也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当事人主张其他债权转化为借款的,需举证证明基础债权真实、合法、明确,无法举证的,对应的借款关系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广东某甲有限公司向其借款5万元,其中1万元为现金出借,4万元为其应得的广州某有限公司2021年度分红款转化而来,要求广东某甲有限公司还款,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仅支持了1万元借款的诉请,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陈某自认案涉4万元并非分红款,实际是其出借信用卡给陆某套现使用,陆某承诺支付的报酬。而此前生效判决已经认定陈某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给陆某的行为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按照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广州中院审理认为:陈某无证据证明真实存在4万元分红债权,且该4万元实际是无效转贷行为约定的报酬,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340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资金务必使用自有资金,严禁套取信用卡、消费贷、经营贷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该行为不仅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报酬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信用卡逾期、征信受损的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承担刑事责任。
- 若双方协商将分红款、货款、服务费等其他债权转化为借款的,一定要留存基础债权真实存在的完整证据,例如股东资格证明、股东会分红决议、供货凭证、结算单等,同时签署书面的债权转化协议明确约定转化事由、金额,避免后续举证不能导致权益受损。
- 同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的,建议每笔资金单独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性质、用途,避免资金性质混同,导致合法债权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