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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率超过LPR四倍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34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持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借款,利率是否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LPR四倍上限限制?借贷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是否对司法送达具有约束力?借款人主张存在砍头息需要满足什么举证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342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畴,其从事放贷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均受司法保护;其次,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司法送达地址的,法院按照该地址邮寄诉讼文书即使被退回,也视为有效送达,缺席审理程序合法;第三,借款人主张出借方收取了砍头息的,需要举证证明收款方是出借方工作人员或者获得出借方明确授权,否则无法抵扣借款本金。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真实案例

2024年8月,程某向广州某持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年利率24%,同时明确约定了程某的通讯地址为司法送达地址,文书寄出即视为送达。程某逾期还款后,小贷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按合同约定地址向程某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判决程某偿还剩余本金96712.89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

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送达程序违法、约定利率超过民间借贷四倍LPR上限无效、放款后被收取16500元砍头息应抵扣本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送达符合合同约定,程序合法;持牌小贷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限制,年利率24%未违反法律规定;程某提交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其向案外人转账,无证据证明该案外人是小贷公司授权的收款人员,且程某曾书面确认未被收取合同外费用,故对其砍头息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3425号
  •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务必仔细核对送达地址条款,一旦约定送达地址,法院向该地址寄送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变更地址后应及时书面告知出借方,避免因缺席审理错失抗辩机会;第二,不要误以为所有借款都适用四倍LPR利率上限,持牌小贷、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不受该限制,签订合同前要仔细确认利率标准,理性评估还款能力后再借款;第三,若出借方要求支付合同外的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务必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款凭证,切勿向陌生个人账户转账,否则很难认定为砍头息或已还款,维权难度极大;第四,如确实被收取了合同外费用,要完整留存对方要求转账的沟通记录、转账凭证,以及收款方与出借方存在关联的证据,才能在诉讼中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