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期间出具的业务开支借条算不算借款?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34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作经营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载明用于业务团队开支的借条,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能否以款项属于合作代垫成本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3427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只要借条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本人亲笔出具,内容明确指向借款事实,且当事人已经实际收到对应款项的,即便借条载明的用途是合作相关的业务开支,在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借条效力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借条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合作双方之间的成本分担、利润分配纠纷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对抗已经通过借条确认的借贷债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真实案例
丁某与范某实际控制的某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共同运营洗护产品项目,丁某负责团队搭建、业务推广,双方按比例分配利润、分担运营成本。合作期间丁某多次以借支、预支名义向范某及其配偶申请款项,金额累计达80余万元。2023年3月、9月丁某先后向范某出具两份《借条》,分别确认借到范某275000元(用于私人开支)、445000元(用于个人业务团队开支拓展),同日丁某还出具《分红结清证明》,确认合作期间的全部分红已经结清。后范某多次催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偿还全部借款72万元及利息。
一审过程中丁某抗辩称445000元属于合作代垫成本,并非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两份借条均合法有效,判决丁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72万元及相应利息。丁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亲笔出具445000元借条确认借款事实,且已实际收到对应款项,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借条的效力,即便案涉款项与合作相关,也属于双方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丁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342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作经营过程中,各方应当明确区分借款、代垫款、分红款等不同性质的款项,若属于合作成本分担、利润结算范畴的款项,应当签订专门的结算协议明确性质,不要轻易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避免被认定为个人借款;
- 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属于严肃的民事法律行为,出具前务必核实金额、款项性质,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仅凭口头抗辩称款项属于其他性质、受胁迫出具等,若无报警记录、胁迫相关证据佐证的,很难被法院采信;
- 若存在合作成本分担、利润分配争议,应当单独与合作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主张权利,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借条确认的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即便借款用于借款人的业务经营,也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明确的借条,注明借款金额、用途,避免后续借款人以款项属于合作款项为由抗辩还款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