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于共同投资项目就不用偿还?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34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主张案涉借款实际用于双方共同投资的经营项目、项目尚未结算就无需承担还款义务的,法院是否会支持该抗辩理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3431号生效判决解答: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和投资合作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只要借贷双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借据、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借贷关系就依法成立,借款的用途不影响借贷性质的认定,双方就投资项目的结算争议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不能以此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真实案例
邵某、孙某系夫妻关系,2024年4月二人因共同经营的项目需要,向黄某出具《借据》借款290000元,黄某当日全额转账交付;2024年8月邵某再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200000元,约定一周内归还,黄某向孙某名下账户转账交付了该笔款项。后黄某多次催告还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邵某、孙某上诉主张290000元款项实际用于双方共同投资的项目运营,目前项目尚未结算,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无需偿还。法院审理认为,投资合作关系与民间借贷属不同法律关系,案涉290000元有明确的借据、转账凭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项目是否结算不影响借款人还款义务的承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邵某、孙某需共同向黄某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343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资金时务必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据,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为借款,避免仅口头约定,后续借款人主张款项为投资款、赠与等产生纠纷;
- 如果双方同时存在借贷和投资合作关系,应当分别签署书面协议明确不同款项的性质,不要混淆资金用途和款项性质,避免后续维权产生争议;
-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应当留存催告还款的沟通记录,起诉时间可作为逾期利息的起算点;
- 借款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留存另一方事后追认的证据,可以更好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扩大还款责任主体范围,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