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报备客户60天保护期内客户以亲属名义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服务费该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35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中介成功报备的客户在保护期内以直系亲属名义通过其他中介成交,原报备中介是否有权主张服务费?服务费金额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356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原报备中介的报备符合合同约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即使最终成交人是报备客户的直系亲属,只要报备行为对成交有促成作用,中介就有权主张服务费;其次,如果因开发商未尽核查义务导致原中介无法跟进后续交易,法院会结合原中介的贡献度、实际参与的流程、各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服务费比例,并非一律全额支持或者不予支持。本案中法院最终酌情支持原中介主张服务费的40%,既考虑了原中介的拓客贡献,也兼顾了其他中介的后续服务成本及各方过错,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真实案例
广东某某房地产置业公司(下称代理公司)与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商)签订商铺渠道销售服务合同,约定代理公司推荐客户后享有60天成交保护期,成交后按总房款5%结算服务费。2023年11月代理公司报备客户刘某并带访,符合有效报备条件。2023年12月另一家中介公司带同一客户刘某到访,最终刘某以其子潘某名义通过该中介认购案涉商铺,全部流程均在60天保护期内。代理公司起诉要求开发商全额支付服务费52万余元,开发商主张代理公司不符合结佣条件无需付费。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开发商支付40%服务费即21万余元及利息,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3562号
-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中介机构报备客户时,应尽量完整录入客户信息,若报备客户有购房意向的亲属,应提前在系统补充报备亲属信息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判客争议;
- 中介机构带客后应持续跟进客户购房动态,发现客户被其他中介重复报备的,第一时间向开发商发函主张客户归属,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
- 开发商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报备核查机制,在客户报备、带访、认购各环节核查是否属于其他中介保护期内的客户,避免因未尽核查义务引发多份佣金索赔风险;
- 若出现客户归属争议,双方均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报备记录、带访凭证、沟通记录、亲属关系证明等,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