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占有他人财物需要赔偿哪些损失?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36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恶意占有他人动产的,占有人需要向权利人赔偿哪些损失?损失范围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3662号生效判决解答:恶意占有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应当就占有期间给物权权利人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理损失需同时满足“与无权占有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支出具备必要性合理性”两个条件,通常包括为防止财物被转移、损毁支出的合理看守费用、必要仓储费用、维权产生的合理律师费、调查费用等;若权利人故意扩大损失、支出非必要费用的,就扩大的部分无权要求恶意占有人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真实案例
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存在化妆品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保留,货款付清前所有权归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马某从该案外人处取得案涉化妆品后,拒不向所有权人返还货物,生效判决已认定马某属于恶意占有,应向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查封货物。
后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马某赔偿占有期间产生的货损差价、律师费、公证费、仓储费、人工费等共计34.8万余元,一审法院酌定马某赔偿损失12.5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恶意占有人仅需对与占有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货物缺损差价、非必要的公证费、超出合理范围的律师费、自行扩大的租金损失均无充分依据,不予支持;马某主张其无需承担任何损失的抗辩亦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01民终23662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物权权利人发现财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时,应第一时间通过报警、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等方式固定财物占有事实、财物数量及现状,避免后续就货损、货物缺损情况举证不能;
- 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开支应注意合理性、必要性,看守人员数量、仓储选址及租赁标准应符合常规市场需求,非必要的公证费、超出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律师费等费用不会被人民法院全额支持;
- 恶意占有人应当及时返还原物,即使已经完成原物返还,占有期间给权利人造成的合理损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存在转移、隐匿、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