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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持转账凭证起诉前儿媳要求返还100万借款为何败诉?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3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近亲属等存在亲密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原告仅凭借转账凭证起诉要求返还借款,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393号生效判决解答: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仅持转账凭证起诉的,被告需对转账的其他性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大概率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但如果双方存在近亲属、曾经的家庭成员等亲密身份关系,资金往来的性质存在借款、赠与、共同投资款等多种可能,此时原告仅持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合意,还需要提供借条、借款沟通记录、催款记录等额外证据佐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5年1月,李某向曾为其儿媳的柳某转账100万元,转账备注为“房屋装修款及家电购置款”。2024年李某以该款项为借款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柳某偿还本金100万元及对应利息,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案涉100万元来源于李某儿子转让房产的所得,李某系代其子收款;柳某虽已与李某儿子办理离婚登记,但转账发生时二人仍共同居住、共同抚养子女,属于亲密关系范畴;李某未能提供借据、借款沟通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柳某关于款项用于共同投资、子女教育的抗辩已达到动摇借贷关系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举证责任回转至李某,李某未能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39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近亲属之间进行大额资金拆借时,无论关系多么亲密,都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转账时建议在附言栏明确标注“借款”字样,同时留存双方关于借款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如果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建议每3年左右向借款人主张一次还款,并留存催款证据,避免诉讼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