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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结算后主张脚手架超期费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40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双方签署结算文件后,施工人能否再另行主张合同约定的脚手架超期费?

2. 施工方的工地代表、合同签署人代收的工程款,施工人主张属于该代表个人其他独立工程款项的,需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不予计入已付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4033号生效判决解答:

  • 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若双方结算时施工人已经明知超期费问题,但未在结算文件中明确约定保留超期费的主张权利,事后再以结算不含超期费为由主张额外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若自然人同时是施工方的工地负责人、案涉合同的签署代表,发包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收工程款,除非施工方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自然人收取的款项对应其他独立的施工合同、工程量,否则该代收款项应计入案涉工程已付工程款,该自然人可就其个人工程款项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真实案例

章某甲作为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从湖北某有限公司分包广州某技工教育示范基地二期项目的钢管脚手架、满堂架搭设工程,双方分别签订《钢管脚手架搭设分包合同》《满堂架班组承包合同》,约定外架工期210日历天、内架工期105日历天,超期均按0.15元/㎡/天计付超期费。章某乙作为章某甲的工地代表在上述合同上签字。

施工完成后,双方先后于2023年10月13日签署外架、满堂架等3份结算文件,2024年1月5日签署零星架体、卸料台等1份结算文件,确认章某甲施工总工程款为5582511.906元。结算前章某甲曾向湖北某公司工作人员提及超期租金问题,但未在最终结算文件中明确标注该费用未计入结算、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

后章某甲起诉要求湖北某公司、发包方等支付欠付工程款179万余元、超期费308万余元,主张章某乙收取的826450元属于章某乙个人承包的其他工程款项,不应计入案涉工程已付款。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甲无证据证明结算时已保留超期费主张权利,结算视为对全部工程价款的合意,超期费主张不予支持;章某乙作为章某甲的合同签署代表,湖北某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收工程款,章某甲无充分证据证明826450元对应其他独立工程,故该款项计入已付款。最终判决湖北某有限公司支付章某甲欠付工程款645746.906元及利息,湖北某公司的一人股东姚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01民终24033号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
    • 签署工程结算文件时,若需保留超期费、违约金、索赔款等费用的另行主张权利,必须在结算单中以书面形式明确标注“本结算金额不含XX费用,双方就该费用另行协商解决”,否则签字即视为对案涉工程全部价款的确认,事后再主张额外费用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 签订分包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唯一收款账户,禁止非授权人员代收工程款,若有工地代表同时承接其他独立工程的,需单独签订施工合同、单独结算,避免工程范围、款项混同导致自身应收款项被抵扣;
    • 无资质个人承接建设工程属于违法分包,合同将被认定无效,仅能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建议优先选择合法合规的分包模式,降低交易风险。
  2. 对发包方而言:
    • 分包工程时要严格核查施工方的资质证书,避免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唯一收款账户、授权收款人员清单,避免出现多付、错付工程款的风险;
    • 与施工方签署最终结算文件时,要明确标注“本结算为案涉工程全部最终结算,双方就案涉工程无其他任何争议”,避免后续被施工方主张额外的超期费、索赔款等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