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工程款被主张为合伙出资款还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4097号案例实务解读

工程款被主张为合伙出资款还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40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结算单上曾标注工程款转合伙出资,但该内容被划掉的,施工人还能否主张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4097号生效判决解答:结算单上的手写内容被双方共同划掉的,视为双方未就该内容达成一致合意,发包人不能以被划掉的“工程款转合伙出资”内容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与合伙出资关系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若发包人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合伙出资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工程款抵扣出资达成明确约定,否则应当按照结算金额向施工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何某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某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杨某甲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杨某甲2024年3月进场施工,同年6月完工交付使用。2024年7月8日双方签署装修结算单,确认结算总金额为1043000元,结算单上手写的“占项目30%股份共计66万元整剩余部份现金结算”内容在双方持有的原件上均被划掉。双方均确认何某已支付工程款40万元,剩余643000元未付。

何某主张案涉66万元实为杨某甲通过其子杨某乙的合伙出资,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遂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结算单上的出资相关内容已被划掉,说明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何某提交的《合作协议》杨某甲并非合同主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款与合伙出资存在关联,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与合伙关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何某可就合伙纠纷另行主张权利,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某需向杨某甲支付剩余工程款643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409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抵扣规则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争议;
  • 2. 结算单据的修改、增减内容需要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效力,若双方未就工程款转出资、抵扣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应当将相关内容共同划掉并标注作废,避免后续产生举证纠纷;
  •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合伙、股权等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混同处理,若存在其他经济纠纷的,应当另行收集证据起诉主张权利,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 4. 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时应当妥善保管施工记录、结算单据、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证明已完成施工且双方已结算的事实,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避免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