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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中定作人主张交货不足、有质量问题能否拒付加工费?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41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以承揽人交货数量不足、加工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加工费的,该抗辩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419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针对交货数量的争议,若双方无完整签收单据,法院会结合交易习惯、沟通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事实,承揽人已通过微信、邮件等可溯源的方式明确告知定作人交货数量,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其主张的交货数量不足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要承担不利后果;其次,针对质量问题抗辩,定作人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加工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且问题系承揽人加工环节导致,仅口头主张质量问题无客观证据佐证的,抗辩无法成立,此外外观瑕疵的质量异议应当在收货后合理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且无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归责于承揽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谭某委托广州市海珠区某厂为其提供服装钉珠加工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加工合同,日常通过微信沟通交易事宜。某厂完成加工后告知谭某共计交货726件,加工费单价为6.5元/件,谭某仅支付31000元加工费,剩余款项未付。某厂起诉要求谭某支付剩余加工费25526元,谭某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主张仅收到621件货物、加工的服装存在钉珠脱落等质量问题,要求驳回某厂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关于交货数量,某厂已通过微信明确告知谭某交货数量为726件,谭某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其提交的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仅收到621件货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是关于质量问题,谭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服装存在质量问题且问题系某厂加工导致,对其质量抗辩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谭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谭某需向某厂支付加工费255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4192号
  •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加工合同双方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加工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方式、验收期限、付款节点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第二,承揽人交货时应当尽量要求定作人签署书面签收单,若采用自提或指定发货的方式,应当及时通过微信、邮件等可留存的方式告知定作人交货数量,并留存沟通记录,固定交货事实;第三,定作人收货后应当及时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检验,若存在数量不符、质量问题的,应当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揽人提出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逾期提出异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第四,若双方就加工成果质量产生争议,应当及时固定检材,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及成因进行鉴定,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抗辩不成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