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口头承诺和子女单方签字的协议能否设立居住权?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42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仅有子女单方签字的居住协议、口头居住承诺,未与房屋全部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也未办理居住权登记,是否能享有合法居住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4252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居住权设立采用“书面合同+登记生效”的法定模式,仅有单方签字的协议、口头承诺无法设立合法居住权。首先,居住权合同必须由房屋全部所有权人签字确认,仅由部分共有权人单方签字、未获得其他所有权人追认的,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效力;其次,居住权是物权,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才正式设立,未登记的仅属于事实居住状态,不产生物权效力,无法对抗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真实案例
罗某、岑某甲是案外人岑某乙的父母,2013年二人出售自有房改房出资,以岑某乙和妻子王某乙的名义购买广州市海珠区涉案房屋,罗某、岑某甲此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3年5月岑某乙单方和父母签订《协议书》,约定父母可在涉案房屋居住至百年,但王某乙未在协议上签字,事后也未追认。
2023年王某乙起诉与岑某乙离婚,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屋归王某乙单独所有,王某乙向岑某乙支付房屋补偿款136万元,涉案房屋于2024年8月登记至王某乙名下。后罗某、岑某甲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终生居住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书》仅有岑某乙签字,王某乙未签字也未追认,岑某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双方也未就居住权办理登记,不符合居住权设立的法定条件;王某乙的口头协商内容未形成书面协议,不符合居住权设立的要式要求;罗某、岑某甲的长期居住仅属于事实居住状态,不产生物权效力,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4252号
- 案由:居住权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老人为子女购房想要保障自身居住权益的,一定要和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明确约定居住期限、居住条件等核心内容,并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只有完成登记后居住权才正式生效,可对抗后续房屋产权变动、抵押等情况。 2. 不要仅和自己的子女单方签订居住协议,必须要求房屋的所有共有权人(包括子女的配偶)共同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子女离婚、房屋产权转移导致协议无效。 3. 亲属之间的口头居住承诺不具有物权效力,所有关于居住权的约定都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中,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4. 如果已经出资但未设立居住权的,出资款可作为债权向子女主张返还,不要直接以出资为由要求对抗房屋所有权人的物权,相关债权主张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