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籍仍在原户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享有拆迁安置权益?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44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离婚后户籍仍登记在原配偶家庭户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有权分割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增购安置面积及对应临时安置费权益?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4411号生效判决分析: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权益通常分为两部分,基于被拆迁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归房屋权属人所有,但基于安置人口身份获得的“人头”福利性质的增购安置面积、对应临时安置费等权益,属于被列入安置名单的对应人员所有,不需要以对被拆迁房屋有出资、仍属于原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为前提。只要当事人被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列为安置人员,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主张对应比例的安置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新案例
吴某与范某乙之子范某丙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吴某及二人之女范某甲户籍仍保留在范某乙为户主的户内,二人均为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福山村潭一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1年范某乙名下3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与征收部门签订的《福山村福洞村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明确将吴某、范某甲列为15名安置人员之一,按人均80平方米标准核定总安置面积1200平方米,其中增购安置面积308.42平方米。
吴某、范某甲起诉要求确认各享有80平方米安置面积及对应临时安置费,一审法院以吴某已不属于范某乙家庭成员、对被拆迁房屋无出资为由驳回全部诉请。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增购安置面积是基于15名安置人员的人头指标核算得出,吴某、范某甲作为明确列明的安置人员,有权享有对应比例的权益,最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吴某、范某甲各自享有1/15即20.56平方米的增购安置面积权益,以及每月370.08元的临时安置费权益。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4411号
-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村拆迁安置权益需区分性质判断归属:基于房屋产权、宅基地区位的补偿归产权人所有,基于安置人口身份核算的增购面积、安置补助等福利性权益归对应安置人员所有,与婚姻状态、是否对房屋有出资无直接关联;
- 离婚后户籍未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被纳入拆迁安置协议的安置人员名单,就享有法定的安置权益,不会因婚姻关系解除自动丧失,若权益被其他户内成员侵占,可起诉要求确认权益份额;
- 遇到此类纠纷时需注意留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户籍登记信息、拆迁安置方案等核心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