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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方主张抵扣维修费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48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主张因承包方施工造成财物损坏产生的维修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的,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4859号生效判决解答:发包方主张维修费用抵扣工程款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坏是承包方施工原因导致;二是发包方已经书面通知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承包方明确拒绝维修或者逾期未维修;三是发包方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已经实际支付,且金额合理。如果缺少任意一项条件,抵扣主张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2020年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发包方)将萝岗红卫村改造项目二期人防设备工程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广东某有限公司(承包方),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质保期1年。案涉工程2021年12月29日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双方确认结算总价为2952191.64元,发包方已付工程款2361753.32元,欠付590438.32元。

诉讼中发包方主张承包方施工时损坏负二层风机房地砖,其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费用4619.43元,要求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仅提交了有监理单位签字的签证单,未举证曾就维修事项通知过承包方,也未举证该笔维修费用已经实际支付。一审法院对其抵扣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发包方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26年1月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485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发包方而言,发现施工造成损坏需要维修的,第一时间要以书面函件、微信/短信带文字确认的方式通知承包方,明确维修要求和期限,留存送达凭证;承包方逾期未修的,委托第三方维修前要将维修方案、报价告知承包方,维修过程留存照片、视频证据,维修费用支付要走公账,留存转账记录和发票,才能合法主张抵扣。
  • 对承包方而言,收到发包方的维修通知要及时响应,确实属于己方责任的尽快安排维修,不属于己方责任的也要书面回复说明理由,留存沟通凭证,避免被发包方擅自抵扣工程款。
  • 另外要注意,开具发票属于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主要义务,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该抗辩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