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拆分约定利息能否被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49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利息分为一次性预收部分和按月支付部分,是否应当按照综合利率认定利息标准?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衔接阶段利率如何适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499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有完整聊天记录、还款流水、当事人自认等证据佐证拆分约定利息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按照综合利率认定双方实际约定的利息标准,不得仅依据书面借条载明的部分利率作出认定;其次,利率适用应当以2020年8月20日为节点分段处理: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适用旧司法解释“两线三区”规则,借款人已支付的不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合法有效,未支付的利息最高支持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湛某先后三次向莫某出借资金,双方约定利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出借或续借时一次性预收的月1.5%(2023年调整为1.3%)利息,另一部分为按月支付的月1.2%(2020年2月后调整为1.1%)利息,三笔借款实际出借金额合计1645100元。后双方因利息标准产生争议,湛某起诉要求莫某偿还剩余本金68万余元及LPR四倍利息,一审法院仅认定按月支付的利息部分,判决莫某偿还本金23万余元及年利率13.2%的利息。湛某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认为现有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记录、莫某首次答辩的自认内容均能佐证拆分利息的约定真实存在,遂改判莫某偿还本金62万余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499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应当明确写入书面借条,尽量避免采用拆分支付、预收等方式约定利息,若确实采用该类约定,应当留存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还款凭证等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 出借资金时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超出实际出借金额计算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 2020年8月20日是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关键节点,出借人应当注意利率约定不得超出对应时期的法律保护上限,借款人对于已支付的超出36%年利率的利息可主张返还,未支付的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可拒绝支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