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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代理人错误自认会被采纳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50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代理人因信息误差作出的与客观证据矛盾的错误自认,能否作为法院认定还款事实的依据?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货款债务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500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出的自认,如果与法院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自认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确认。本案中夏某代理人虽曾陈述收到4万元现金还款,但后续已就该错误陈述作出合理解释,且于某在主张的现金还款时间2天后就通过微信明确确认尚欠货款55000元,该证据足以推翻此前的错误自认,因此法院未采纳现金还款的主张。其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参与经营、结算的,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夏某向于某出售枸杞,总货款共计194080元,于某支付部分款项后,2024年7月29日通过微信确认尚欠夏某货款55000元。后续夏某催款无果诉至法院,于某抗辩称已现金还款4万元,浦某通过案外人转账的1万元也是归还本案货款,仅剩余5000元未还,且债务已经转移给浦某个人;浦某则抗辩称案涉交易的相对方是广州某有限公司,其是履行股东职务,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于某向夏某支付货款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代理人关于现金还款的陈述属于信息误差导致的错误自认,与于某事后确认欠款的微信记录矛盾,依法不予采纳;案涉1万元转账明确为借款,与本案货款无关;于某是案涉交易的实际相对人,浦某参与案涉货物的销售和结算,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债务,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500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前应当全面梳理交易事实和证据材料,如实向代理人告知全部交易细节,避免因信息传递误差导致代理人作出错误自认,增加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2. 如果采用现金方式偿还债务,务必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收条,或者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确认收款事实,否则仅凭口头陈述很难被法院认定还款事实;
  3. 夫妻共同从事个体经营的,即便仅以一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采购货物,只要另一方参与经营、收款、结算等环节,对应的经营债务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清偿义务;
  4. 如果是公司开展采购业务,应当明确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使用公户支付货款,避免出现交易主体混同,导致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