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丢失未赔偿能否继续计算租金?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50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主张项目竣工后无需继续支付租金是否合法?在合同上签字的公司员工是否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507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丢失物资未做赔偿之前,继续计算对应的租金”,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承租方仅以项目竣工、出租方未自行取回租赁物为由拒绝支付2023年4月30日之后的租金,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签收人在承租方丧失履行能力时承担连带责任的,即便签字员工未单独以保证人身份署名,只要其在合同落款处签字知晓条款内容,就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真实案例
2022年6月,广东博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方)与湖南泰某建筑有限公司(承租方)签订《建材物资租赁合同》,约定达某、孙某作为承租方指定的物资签收人,合同同时明确“当承租方不能履行与出租方的合同或不再具备承担、支付、偿还能力时,承租方签收人对承租方应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且“丢失物资未做赔偿之前,继续计算对应的租金”。
2023年4月30日双方核对过部分租金后,泰某公司未退还剩余租赁建材,也未足额支付租金,博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截至2025年1月31日的欠付租金、赔偿未退还租赁物损失、达某与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案涉租赁合同,泰某公司向博某公司支付租金68723.62元及逾期利息、赔偿租赁物损失115971.75元,达某、孙某对泰某公司债务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泰某公司、达某、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5072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租赁物的退还义务主体,若约定由承租方负责送还租赁物的,承租方不能以出租方未上门取货为由拒绝承担后续租金,若确实无法返还租赁物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方协商赔偿事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长期租金损失;
- 公司员工在对外合同上签字前,务必仔细阅读全部合同条款,若发现条款约定签收人、经办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提出异议,避免个人为公司债务无端承担巨额还款责任;
- 出租方在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且拒不退还租赁物的,应当及时起诉主张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同时可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