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能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51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网约车等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能否以属于间接损失、保险条款有免责约定为由拒绝赔付?停运损失的金额怎么认定才合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514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免责的前提是,已经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提交的投保材料内容割裂、无法证实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告知免责条款内容的,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停运损失的认定以实际维修时长、营运车辆的行业平均收入为参考,保险公司仅以主观判断主张维修时长过长、损失标准过高但无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真实案例
2023年12月,胡某驾驶深圳市某某胡氏店所有的营运货车与网约车司机胡某庆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网约车受损。网约车进厂维修8天,胡某庆起诉要求胡某、胡氏店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4500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胡某庆赔偿停运损失3028.84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免责,且其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同时认为案涉车辆维修时长过长、停运损失标准过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仅第三页投保人声明处有盖章,前两页无投保人确认痕迹,内容相互割裂无法证明是同一时间形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保险公司投保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且维修时长有维修单位结账单佐证,损失标准符合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水平,因此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514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网约车、货运车辆等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主张停运损失的,要注意留存维修单位出具的正式进厂、完工证明,以及近6个月以上的营运流水、充电/油费、保险等成本支出凭证,便于法院准确认定停运时长和实际损失。 2. 保险公司若主张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免责,必须提供完整、可以相互印证的投保材料,单独的投保人声明页无法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信。 3. 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按时到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以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二审再提交逾期证据很可能不被采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