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法定代表人要共同还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55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款项打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且合同明确约定“所借资金乙方和合同负责人负同等责任和义务”的,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对公司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5537号生效判决解答: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对公司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是合同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作为负责人对借款承担同等责任,该约定视为法定代表人自愿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二是法定代表人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借款,且无法证明全部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的,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两种情形同时具备,因此法院判决法定代表人凌某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2023年,广州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分两次向曾某借款共计50万元,双方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均明确约定“所借资金乙方和合同负责人负同等责任和义务”,合同载明凌某为乙方(公司)负责人,同时约定借款直接转入凌某的个人账户。曾某依约将全部借款转入凌某账户后,公司及凌某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借款逾期未还,曾某遂起诉要求凌某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凌某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后,凌某以其是履行职务行为、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凌某仅提交证据证明其将11.3万元借款转入公司账户,无法证明剩余借款的去向。
法院观点: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负责人对借款承担同等责任,凌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确认的行为属于自愿债务加入;同时凌某用个人账户收取借款后仅将小部分转入公司,大部分款项由其个人控制支配,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共同担责的情形。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553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出借人:向企业出借款项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尽量将款项转入企业公账,若需转入个人账户需在合同中明确收款账户信息,同时留存所有沟通记录、转账凭证,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 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借款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所有条款,若存在要求个人承担责任的内容需谨慎签署;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借款的,应当及时全额转入公司账户,留存所有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的凭证,避免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导致个人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 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有权要求将超出部分抵扣本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