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分割婚内租金要扣除子女名下房屋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62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未处理的共同房屋租金进行分割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对应的租金是否应当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623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判断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需对比前后诉的诉讼请求范围,前案离婚判决仅处理了截至2021年7月的租金,本案争议的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的租金未在前案中进行实体处理,故不属于重复起诉。其次,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法定依据,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登记的情况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对应的租金收益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扣除该部分对应的租金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卢某与梁某原系夫妻,2023年5月广州中院终审判决二人离婚,前案离婚诉讼中仅处理了截至2021年7月的租金,认为该部分租金已用于家庭生活未予分割。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双方共有的两套房屋及登记在女儿名下的一套房屋共同对外出租,租金合计296666元全部由卢某收取。梁某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租金的50%,一审法院未扣除女儿名下房屋对应租金,判决卢某支付148333元,卢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屋对应每月6000元租金属于女儿所有,合计应扣除88980元,最终改判卢某向梁某支付租金10384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6236号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离婚时涉及房屋租金分割的,首先要明确租金对应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仅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产生的租金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子女或第三人名下的房屋对应的租金,无充分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的情况下,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 若认为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明确房屋权属后再主张分割对应租金,避免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支持。 3. 离婚后发现存在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存在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