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委托加工出现违规成分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65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化妆品委托加工产品因含有禁用原料违规,受托加工方是否需要承担退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6537号生效判决分析:化妆品委托加工关系中,即便委托方是产品备案人,受托生产方如果提供的配方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未尽到对原料、配方的法定审查义务,也需要对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受托方新某公司既对配方提供负有合规义务,也负有对原料、配方的法定审查义务,故应当向委托方退还已收的订单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
最新案例
广州市爱某有限公司委托江门市新某有限公司加工化妆品,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书》及质量保证协议,爱某公司支付了订单费用228430.74元。后产品因含有禁用于眼部的原料“颜料绿7”被认定违规,无法继续销售。新某公司上诉主张配方由爱某公司决定、爱某公司作为备案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合同已履行完毕无需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无证据证明“颜料绿7”是爱某公司要求添加,配方违规系新某公司主导;其次双方均对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负有确认义务,新某公司作为专业生产企业,还负有对原料、配方的法定审查义务,故双方均有过错。最终判决驳回新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新某公司需向爱某公司退还订单费用228430.7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6537号
-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化妆品委托加工中,备案人身份不免除受托生产方的质量合规义务,受托方作为专业生产主体,对原料、配方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提供的配方样本也必须确保合规。
- 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配方提供义务、质量责任划分、违约赔偿标准,避免后续出现责任推诿。
- 委托方在确认配方、验收产品时,也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失无法全部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