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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写明每月补偿至终老,离婚后还能反悔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67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协议离婚时,一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中承诺每月向另一方支付2000元经济补偿,并写明“直至终老”。离婚登记完成后,付款方又主张该约定只是道义帮助,并以再婚、收入下降、抚养子女、负债较重为由拒绝继续支付。这样的抗辩,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点不在于双方是否已经离婚,而在于:离婚协议中的长期经济补偿条款,究竟是可反悔的道德承诺,还是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的法律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6724号生效判决分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签署,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主张“每月2000元补偿至终老”只是道德帮助,不应由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认为自己再婚、负债、抚养负担加重,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但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该观点,核心理由有三点:

  • 第一,该补偿是离婚条件的一部分。李某承诺支付经济补偿后,双方据此达成离婚协议并完成离婚登记。离婚事实已经成就后,再单方推翻补偿条款,法院认为构成违约。
  • 第二,本案起诉金额并非明显畸高。钟某本案仅主张2022年5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经济补偿,共计44000元。法院认为该金额并无偏高,不能据此认定显失公平。
  • 第三,租金收益不能当然抵扣经济补偿。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房屋租金收益的分配及用途,但明确指向保险费用抵扣,并未约定可抵扣经济补偿金。因此,李某要求用租金抵扣补偿款,缺乏协议依据。

换言之,离婚协议不是“情绪稳定时写一写、以后困难时就不算”的普通承诺。只要条款形成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撤销或变更事由,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征和律所提示:离婚协议兼具身份关系解除与财产安排属性。对于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债务承担等内容,在不违反婚姻家庭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参照合同规则审查其效力与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征和律师事务所理解,本案法院支持钟某要求支付44000元经济补偿,正是基于“依法成立的协议应当全面履行”的基本裁判逻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但法院并未支持。原因在于,再婚、收入压力、子女支出、个人负债等因素,并不当然构成足以推翻离婚协议经济补偿条款的“基础条件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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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李某与钟某于2022年2月25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每月25日前向钟某支付人民币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期限表述为“直至终老”。协议还涉及夫妻共同房产收益分配、保险费用承担等内容。

离婚后,钟某认为李某未按约支付2022年5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遂起诉要求李某支付44000元及迟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支持44000元经济补偿,但未支持利息请求。

二、争议焦点

二审阶段,李某主要提出三项抗辩:

  • 经济补偿条款只是道义帮助,不是法定义务;
  • 自己再婚、抚养负担增加、收入有限且有债务,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 其已支付的房屋租金收益应抵扣经济补偿金。

三、法院观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系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署,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中关于李某每月支付钟某2000元经济补偿的约定,是双方达成离婚条件的一部分,并非单纯道德资助。

法院进一步指出,李某在承诺补偿条款后完成离婚登记,又在离婚事实成就后推翻该条款,构成违约。钟某本案主张的金额为44000元,并无偏高;离婚协议也未约定房屋租金收益可抵扣经济补偿款,双方关于租金收益的争议可以另行结算,但不影响钟某主张经济补偿。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应向钟某支付2022年5月至2024年2月经济补偿共计44000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6724号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离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条款,一旦与离婚登记绑定,很可能被法院视为双方离婚安排的整体组成部分。尤其是付款方已经通过该协议实现离婚目的,再回头主张“只是道德承诺”“现在经济困难所以不付”,通常存在较高败诉风险。

对于正在协商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征和律所建议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 不要轻易写“终身”“直至终老”等绝对化期限。如果确有长期补偿安排,建议明确付款期限、调整条件、终止条件,例如再婚、重大疾病、收入明显下降、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如何处理。
  • 补偿款、抚养费、租金收益、保险费用要分开写清。本案中,李某主张租金抵扣补偿款未获支持,关键就在于协议没有写明“租金可抵扣经济补偿”。款项性质不同,不能当然混同。
  • 付款方确有困难,应优先协商变更并留痕。如果确实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应及时与对方书面协商,保留收入证明、债务材料、医疗支出、抚养支出等证据,而不是直接停止付款。
  • 收款方遇到拖欠,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离婚协议、离婚证、转账记录、催款记录、律师函及送达凭证等。若对方长期拖欠,可以依法起诉;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的,还可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并不意味着所有“终身补偿”条款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能调整。若付款方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无效、可变更或情势变更事由,仍可依法主张权利。但从(2025)粤01民终26724号判决看,普通的再婚、收入压力和个人负债,并不足以当然推翻离婚协议中的明确补偿承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