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租赁合同纠纷 > 承租方提前退租搬离后出租人不配合交接的空置损失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71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承租方提前退租搬离后出租人不配合交接的空置损失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71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提前退租并搬离房屋后,多次通知出租方办理交接,但出租方消极不配合导致房屋空置,该部分扩大的租金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承租方违约的前提下,出租方没收保证金后还能否主张欠付租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713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没收保证金条件的,出租方有权依约没收保证金,无需抵扣欠付租金。其次,承租方违约后,出租方负有法定的减损义务,收到承租方的交接通知后应当及时配合收房,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房屋空置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部分向承租方主张赔偿,法院通常会酌定10-30天的合理交接期,仅支持该期限内的租金/占有使用费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真实案例

2017年12月,孔某乙、高某、孔某甲三人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涉案房屋出租给广州某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租期5年至2022年12月31日,月租金逐年递增,租金按月在每月15日前支付,逾期付租每日按当月租金1%支付违约金,承租方拖欠租金7天以上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2021年12月,广州某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提前提出退租,2022年1月15日完成搬离后多次通过微信通知出租方办理房屋交接,但出租方未予积极回应,直到2022年3月16日才实际收回房屋。

后出租方起诉要求广州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15日的租金共计79000元,并按一年期LPR四倍支付逾期违约金。广州某公司抗辩称双方已口头协商一致2021年12月31日解除合同,28000元保证金应当抵扣欠付租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广州某公司提前退租、拖欠租金构成违约,出租方有权依约没收保证金;但广州某公司搬离后多次通知交接,出租方未及时履行减损义务,2022年1月26日之后的空置租金属于扩大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酌情调整为按LPR上浮50%计算,最终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7130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出租方而言:遇到承租方提前退租的,首先要核实对方违约情节,符合合同约定的没收保证金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但一定要及时履行减损义务,收到承租方的交接通知后尽快安排收房,避免空置损失扩大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如果认为承租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如后续租金差价、重新招租的中介费等)超过保证金金额的,要留存好相关损失证据,可另行向承租方主张赔偿。
  2. 对承租方而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约的,一定要和出租方签署书面的解除协议,明确租金结算方式、保证金处理规则、房屋交接时间等核心内容,不要仅以口头协商为由直接搬离,否则极易被认定为单方违约;搬离时要留存好已通知出租方交接、实际完成搬离的证据(如微信沟通记录、物业放行条、书面催告函等),避免后续被出租方主张高额空置租金。
  3.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如果过高,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低,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调整,一般不会支持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违约金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