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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签署遗产分割协议后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73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继承人就遗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后,一方能否以签署时未仔细看内容、未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属于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协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7361号生效判决分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多名近亲属见证下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只要协议内容明确载明了财产范围、债务情况、分割方案,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仅以自己没仔细看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的,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案例

被继承人汤某枝2024年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潘某妹、女儿汤某雯。2024年9月23日,两人在汤某枝的两位兄长、潘某妹的女儿、女婿共同见证下签署《遗产分割协议书》,明确约定了两套回迁房、弃产补偿款的分配规则、债务承担方案,同时约定汤某枝的股份分红、养老金由两人平均分配,协议还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

后潘某妹领取了2024年汤某枝的股份分红1万元、养老个人账户余额26912.57元后,拒不按协议约定分给汤某雯,反而提起反诉要求以签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未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为由撤销协议。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潘某妹向汤某雯返还分红5000元、养老账户余额13456.29元,驳回潘某妹的反诉请求。潘某妹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其主张重大误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7361号
  • 案由:继承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继承人签署遗产分割协议前,务必仔细核对所有财产权属、债务真实性,确认自己完全认可协议内容后再签字捺印,“没仔细看内容”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可撤销事由,签署后反悔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 签署遗产分割协议时建议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或者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留存签署过程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一方恶意反悔;
  3. 如果确实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期限撤销权将依法消灭。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