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未盖章的结算单据能否作为欠款认定依据?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74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部分结算单据没有买方签字盖章,仅凭催款沟通记录、对方协商还款的意思表示、部分付款行为,能否认定欠付货款的总金额?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投资人是否需要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7404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证明标准,并非只有经买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据才能作为认定欠款的依据。如果卖方提交的未盖章单据内容能够与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已盖章单据相互吻合,同时结合买方收到催款通知后未对金额提出异议、主动协商还款折扣、部分支付货款等行为,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欠付货款金额。此外,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需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黄某是广州市海珠区某个人独资餐饮店的唯一投资人,2022年该餐饮店与广州市某食品供应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供应公司长期提供食材。2024年6月该餐饮店办理注销登记,供应公司主张餐饮店尚欠货款69374.93元,提交的结算单据中仅2023年3-4月的单据加盖了餐饮店财务专用章,其余单据无签字盖章。供应公司同时提交了催款沟通记录:2024年9月供应公司向黄某发送欠付69375.01元货款的催款函后,黄某未对金额提出异议,仅表示经济困难要求打折还款,后续还主动支付了1万元货款,并提出剩余款项按3万元结清的协商方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核算总欠款金额为69374.93元,扣减已付1万元后,判决黄某支付剩余货款59374.93元,并按一年期LPR的1.5倍支付自2024年10月17日起的逾期利息。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仅认可盖章的9901.96元债务,其余未盖章单据不应采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黄某收到催款函后未对金额提出异议、主动协商折扣还款、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足以印证欠款金额,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740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卖方在日常交易中应尽量要求买方对每一期结算单据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固定交易金额,降低后续诉讼的举证难度;
- 若已经出现部分结算单据未签字盖章的情况,应及时留存催款沟通记录、对方协商还款的录音/文字记录、部分付款的凭证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 买方如果对卖方主张的欠款金额有异议,应当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要仅以经济困难为由协商折扣还款,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欠款金额的默示认可;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前应当依法完成清算,通知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否则投资人需要对企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