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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收入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74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应当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7482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法院可按照该平均收入标准核算误工费;若不能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非当然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误工费的核算应当以受害人实际误工损失为核心依据,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2024年李某因劳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多处损伤,医嘱建议全休20天。李某起诉要求劳某及承保的某甲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5513.81元。一审法院以李某未能充分举证误工损失为由,参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误工费,最终仅支持赔偿2487.04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提交了2021年至2024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证实其近三年的收入情况。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李某虽无固定收入,且事故发生时已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交的纳税证明可证实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遂改判按照近三年平均收入标准核算误工费为4978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931.7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748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应当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证明、单位误工证明、医嘱全休单等完整证据,若为无固定收入人员,尽量收集近三年的收入支付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误工费赔偿标准被压低。
  2. 若确实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可向法院申请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不要主动接受按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的不合理赔偿方案。
  3. 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主张均需要对应凭证,无医疗机构明确加强营养医嘱的营养费、未构成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主张损失时应当合理有据,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支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