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材料签收对账后要自己承担货款?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79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项目工地的工作人员签收材料、签署对账单后,主张自己是职务行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法院会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7983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签收对账的个人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核心看4个要件:一是个人是否有采购方的明确书面授权;二是个人是否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证明与采购方存在劳动关系;三是采购方是否事后对个人的签字行为进行追认;四是个人是否单独以自己名义签署了结算、和解类文件明确承诺付款。只要同时满足“无授权、无劳动关系、无追认、单独签过付款承诺”四个条件,即便个人主张是职务行为,也需要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最新案例
佛山市某建材公司向广州某甲公司总承包的智联汽车小镇项目供应瓷砖等材料,王某甲以项目三工区名义对接收货、对账。2023年三方协商后,某甲公司与建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付清了正式采购合同内的全部货款并结清债权债务,王某甲单独签署《和解协议书(二)》,承诺支付合同外剩余货款260140.38元,付款期限为2024年2月9日前。后王某甲仅支付一半款项,剩余130140.38元逾期未付,建材公司遂起诉要求王某甲、某甲公司等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甲单独向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王某甲不服上诉,主张自己是某甲公司员工,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广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王某甲无法提供某甲公司的授权文件、也无证据证明自己是某甲公司员工,某甲公司也明确表示从未追认王某甲的签字行为,且王某甲单独签署了付款承诺协议,因此其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798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材料供应商而言,对接工地采购时务必核实对接人的授权文件,所有对账单、结算协议都要求加盖采购方公章,不要仅以个人签字作为结算依据,避免出现事后采购方不认账、个人无履行能力的风险。
- 对于工地现场工作人员而言,代表单位签收材料、对账时,一定要在签字处明确标注自己的职务、所属单位,不要单独以个人名义签署任何承诺付款的文件,避免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 涉及多主体结算的和解协商,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各主体的付款范围、责任划分,避免出现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避免扩大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