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代偿后能否主张剩余全部担保费?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81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款人违约导致担保公司提前向银行代偿全部欠款后,担保公司能否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主张剩余全部担保期限的担保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是否会被法院调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8125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一,担保费是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的对价,担保公司代偿后不再实际提供后续担保服务的,无权主张代偿之后剩余期限的担保费,仅可主张截至代偿日已经产生的应付未付担保费;第二,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担保公司的实际资金占用损失,法院有权以实际损失为基准对违约金予以调低,本案中法院将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符合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8月,李某与广东友某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友某公司为李某向江苏某银行的14.2万元48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费分48期按月支付,若李某违约导致友某公司代偿的,李某仍需支付全部48期担保费,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后李某未按约定偿还银行借款,友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代李某向银行清偿全部欠款144376.71元,随后起诉要求李某支付代偿款、剩余46期担保费17676.39元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友某公司代偿后不再为李某提供后续担保服务,无权主张代偿后的剩余担保费;同时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友某公司的实际资金占用损失,参照资金占用成本将违约金调整为一年期LPR符合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向友某公司支付代偿款144376.71元、截至代偿日的应付担保费2305.62元、律师费5000元及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违约金,驳回友某公司剩余担保费主张;广州中院二审驳回友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8125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担保机构拟定委托担保合同时,可明确约定因借款人违约导致代偿的,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除担保费计算规则可细化为“若借款人违约导致代偿的,需支付相当于剩余担保费30%的违约金”,避免直接约定全额剩余担保费被法院认定为过高而不予支持;第二,担保机构主张违约金时,约定标准建议不超过同期一年期LPR的4倍,否则大概率会被法院调低;第三,借款人签署担保相关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担保费、违约金条款,充分了解违约成本,避免因逾期还款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第四,担保机构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务必及时办理抵押权人为己方的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影响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