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逾期交付不合格成果解约后服务费要退多少?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82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商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成果,合同解除后应当如何确定服务费退还比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827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服务提供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交付成果的,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其次,合同解除后,服务费退还比例应当结合服务提供方的实际履行程度、已交付成果的价值、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综合酌定。如果服务提供方主张其已经投入大量实质性劳动要求抵扣服务费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投入及成果价值的,其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咨询公司逾期交付、成果存在瑕疵的违约事实,以及其仅完成少量前期工作的履行情况,酌定其退还85%的服务费,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2025年1月27日,谢某与广州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自费留学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咨询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背景评估报告与导师名单推荐,谢某当日支付全额服务费22000元。但咨询公司直到2025年2月9日才交付导师名单初稿,且存在导师数量偏少、研究方向不匹配等明显瑕疵,谢某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后咨询公司未作出有效整改,谢某于2025年2月19日正式提出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服务合同于2025年2月19日解除,咨询公司向谢某退还服务费18700元及利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咨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已通过实际行为变更履行期限、其已投入大量实质性劳动,要求减少退款金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咨询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合格成果构成违约,其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撑,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8274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交付期限(注明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成果验收标准、违约退费规则,避免后续产生歧义引发纠纷;
- 服务提供方应当留存全部履行证据,包括双方沟通记录、交付凭证、劳动投入证明等,发生纠纷时可用于举证证明已完成的服务价值;
- 服务接受方收到交付成果后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第一时间提出明确的书面异议,避免仅使用“OK”“收到”等模糊表述,防止被法院认定为认可成果质量;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注意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规范财务制度,否则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