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剩余工程款利息该从什么时候起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84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剩余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何时起算?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是否会影响工程款的支付时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844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其次,若合同仅约定了工程保修期,但未明确约定预留质保金、也未约定质保期满后才付清剩余工程款的,发包方无权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付款时间起算;最后,不能直接将结算后的剩余工程款推定为质保金,质保金的认定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作为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真实案例
林某甲挂靠广东电白某有限公司承接广州南沙某仓库项目的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后,将其中的机电安装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林某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案涉工程于2021年10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确认工程总结算款为6897138.50元,林某甲已支付6592281.57元。一审法院扣除林某乙作为实际用工方应承担的工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7800元后,判决林某甲向林某乙支付剩余工程款267056.93元,并自2022年1月10日(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届满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林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剩余工程款属于质保金,应当自2023年10月9日两年保修期届满后才开始计算利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合同仅约定保修期为二年,并未约定预留质保金,也未约定保修期满后才付清结算款,林某甲的主张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844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明确质保金条款约定:签订建设工程类合同时,应当单独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期限、返还条件及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避免将“剩余工程款”与“质保金”混淆,引发付款时间争议。
- 及时主张工程款权利: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方即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方无权以保修期未届满、未与上游发包方结算等为由拖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
- 重视主体资质审查:发包方、承包方均应当严格审查合作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避免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进而引发工程款支付、工伤责任承担等系列纠纷。
- 规范用工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当为工人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的由用工责任主体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本案中实际用工方林某乙就需承担工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赔偿责任,规范用工可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