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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判决法律关系认定不服但认可实体结果能否上诉?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85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有异议,但对一审实体判决结果全部认可、自身诉讼请求已全部获支持的,是否具备上诉利益,上诉会被法院受理并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8552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类情形下当事人不具备上诉利益,上诉会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利益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法定前提,判断标准为一审裁判是否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或诉讼权益造成了不利减损,是否有通过二审程序救济的必要性。如果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已经被一审判决支持,仅对裁判理由部分的法律关系定性不服,且无法证明该定性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就不具备上诉的合法利益,二审法院无需对上诉请求进行实体审理,直接裁定驳回上诉即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核心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权益争议,仅对不影响实体权利的裁判理由提出异议的,不属于需要通过二审程序解决的争议范畴。

真实案例

2024年5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刘某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购买其名下玛莎拉蒂车辆后回租给某乙公司使用,某乙公司按月支付租金,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支付了50万元融资款,双方就案涉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某甲公司为抵押权人。某乙公司支付6期租金后逾期未再付款,某甲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保全担保费,就案涉车辆优先受偿,并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实际转移车辆所有权,仅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实际为抵押借款关系,但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某乙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因此全部支持了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甲公司对一审实体判决结果无异议,仅不服一审对法律关系的定性,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认定本案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已获一审支持,无实体权益受损,仅对裁判理由的定性提出异议,且无法证明该定性对其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缺乏上诉利益,因此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8552号
  •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当事人提起上诉前应当先评估自身是否具备上诉利益,若一审已经全部支持自身诉讼请求,仅对裁判理由部分的定性不服,且该定性不会对后续其他权利主张造成影响的,不建议盲目上诉,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2. 若一审裁判理由中的法律关系定性确实会影响当事人后续权益(比如本案中若某甲公司后续需要另案主张案涉车辆所有权,定性为借款关系就会损害其权益),应当在上诉时明确举证证明该定性对自身造成的实质性不利影响,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具备上诉利益,进入实体审理。
  3. 采用售后回租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明确所有权归属,避免被法院认定不具备“融物”属性,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影响自身权益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