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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逾期未移交直管公房回迁房要按现行标准付租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35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拆迁人承接直管公房拆迁补偿义务后,仅对原租户完成回迁安置但未向公房管理部门移交补偿房屋产权的,是否需要承担逾期交付的租金损失?租金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3557号生效判决解答:拆迁方承接原拆迁协议的权利义务后,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对产权人的补偿义务,仅完成对房屋使用人的回迁安置,不等于履行完毕对产权人的房屋移交义务,逾期未移交的应当承担租金损失赔偿责任。租金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法院会按照公平原则,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确定,无需严格适用数十年前拆迁时的低额原租金标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1985年,广州市某某区房屋管理局与原拆迁方签订《征用房管局经管房保留产权协议书》,约定拆迁方需在协议生效后36个月内移交补偿的直管公房,逾期未移交的需按新建房屋的结构、用途缴纳新楼租金。后广东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承接了该项目的开发权利义务,回迁楼建成后,该公司仅对原公房租户完成了回迁安置,但一直未向房管局移交补偿房屋的产权。2024年房管局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损失,该公司抗辩主张房管局曾收取过租户租金、已实际接管房屋,租金应按几十年前拆迁时的原租金标准计算。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房管局的大部分诉求,双方均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定仅安置租户不等于完成产权移交,租金标准参照同时期公房租金及对应用途参考价计算合理,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3557号
  •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公房管理部门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补偿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移交时间及逾期移交的违约责任,留存好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计租、催缴沟通等全部凭证,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权利;第二,拆迁方应当明确区分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义务和对产权人的产权移交义务,仅完成租户回迁安置不等于履行完毕对产权方的补偿义务,逾期移交产权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第三,此类历史遗留拆迁纠纷中,若双方对租金标准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法院通常会按公平原则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认定,而非直接适用多年前的低额原租金标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