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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转让未办变更登记又注销,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珠海(2025)粤04民终19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体工商户转让后未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之后又被注销的,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4民终1921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其次,个体工商户转让时未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的,登记经营者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实际经营者实际行使用工管理权、发放劳动报酬、开展经营活动,二者属于“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共同对劳动者的劳动债权承担责任。

最后,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对应的债务应当由经营者承担。因此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需共同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能以内部转让约定对抗劳动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珠海市香洲区某咖啡馆于2022年2月登记成立,登记经营者为肖某(澳门居民)。2023年3月,肖某将咖啡馆转让给刘某,但未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刘某以咖啡馆名义在招聘平台发布招工广告,贾某入职后,刘某以咖啡馆名义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9月30日贾某离职,同年12月11日咖啡馆被注销。贾某申请劳动仲裁被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随后起诉要求刘某、肖某共同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333.8元。一审法院判决二人共同支付30020.27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自己不是适格用人单位,责任应由登记经营者肖某承担。

争议焦点

1. 贾某与原珠海市香洲区某咖啡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系涉澳劳动争议,劳动者工作地在内地,适用内地实体法审理。结合招工主体、社保缴纳、工资发放、实际管理等事实,贾某与原咖啡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责任承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当作为共同诉讼人承担责任。肖某作为登记经营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转让咖啡馆后未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刘某以咖啡馆名义经营;刘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实际行使用工管理权、发放工资,二者应当共同对咖啡馆的劳动债务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肖某、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贾某支付2023年4月18日至同年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30020.2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4民终192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
1. 入职个体工商户时,注意核实营业执照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管理人是否一致,留存好招聘信息、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主体不清;
2. 若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可同时起诉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主张劳动债权,注意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而言:
1. 转让个体工商户时务必及时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结清转让前的工资、社保、债务等,明确约定责任划分,避免后续承担连带责任;
2. 受让个体工商户后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或重新注册,以自身名义对外经营、招用员工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未签劳动合同产生二倍工资赔偿风险;
3. 登记经营者不得随意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否则需与实际经营者共同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本案涉及涉澳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若劳动者工作地在内地,即便用人单位经营者为港澳居民,仍适用内地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依法在内地法院主张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