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租赁到期后拒不返还占用费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28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集体土地租赁到期后,承租人无合法依据拒不返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占有使用费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怠于接收房屋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应当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2897号生效判决分析:第一,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无合法依据继续占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属于无权占有,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占有使用费,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发布的同地段同类物业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第二,若承租人已完成清场并向出租人履行了返还通知义务,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此后产生的扩大损失由出租人自行承担,占有使用费仅计算至出租人应当接收之日;第三,若诉讼过程中承租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佛山市南海区某社区A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关某丁2004年签订《租地合同书》,约定将4362.6平方米集体土地出租给关某丁使用,租期20年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租期届满后地上建筑物归经济社所有。后续双方签订的《续租补充协议》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租期届满后,经济社通知关某丁返还土地,关某丁继续占用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济社遂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诉讼过程中关某丁死亡,法院追加其法定继承人关某甲、关某乙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标准及截止时间:关某丁继承人主张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2元/平方米/月计算占用费,且仅应计算至经济社将厂房挂网招租之日;经济社主张应按照同地段工业厂房市场租金标准计算至实际接收之日。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租地合同书》因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租期届满后关某丁无合法依据继续占用案涉土地及建筑物,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一审参照住建部门发布的同地段工业厂房1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占用费符合市场实际,并无不当;关某丁2025年8月30日已完成清场并通知经济社9月1日接收,经济社无正当理由拒收,此后的扩大损失由经济社自行承担,占用费计算至2025年8月31日即可;关某丁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案涉债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改判: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孔某甲、孔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关某丁遗产范围内支付占用费1291329.6元予佛山市南海区某社区A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2897号
-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承租集体土地前务必核实土地性质、用地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避免因合同无效产生投资损失;第二,租期届满前应当及时与出租人协商续租事宜,若未达成续租合意,承租人应当及时清场并履行返还通知义务,留存相关证据,避免产生高额占有使用费;第三,出租人接到承租人的返还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场查验接收,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后续产生的占用损失无法向承租人主张;第四,建议双方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提前明确租期届满后地上建筑物的处置规则、补偿标准,避免后续产生大额诉讼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