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监理合同工期超期能否主张额外服务费?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3317号案例实务解读

监理合同工期超期能否主张额外服务费?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33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方提供的招投标图纸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不符导致工期严重超期,监理方能否主张发包方支付超期监理服务费?合同约定的工期延期不予补偿的免责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331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监理方主张发包方故意隐瞒施工事实的,需要举证证明发包方存在刻意隐瞒的行为,若案涉施工现状客观可通过现场踏勘获知,且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就工程延期情况作出明确安排的,视为监理方对工期延期情况知情,主张发包方隐瞒事实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其次,监理合同约定的工期延期不予补偿的免责条款,若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合法有效,监理方主张超期监理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西安某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佛山市南海区某乙工程建设中心发包的道路改造工程监理项目,双方签订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36个月,且监理费不因工期延长等因素调整。某甲公司进场后发现招投标图纸标注已完工的左幅路段实际未施工完毕,导致工程整体工期严重超期,某甲公司遂起诉要求某乙工程建设中心支付超期监理费共计121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某乙工程建设中心是否应当支付超期监理服务费,案涉工期延期不予补偿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观点

首先某甲公司无证据证明某乙工程建设中心存在故意隐瞒施工情况的行为,施工现状可通过事前踏勘获知,且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就工程延期事宜作出安排,某甲公司对延期情况知情;其次案涉免责条款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不存在无效情形;最后工程延期系客观因素导致,双方未变更合同付款约定,某甲公司主张超期监理费无合同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某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仅支持合同约定的应付监理费15.9万元,驳回超期监理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3317号
  • 案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监理企业在投标及签订监理合同前,务必对施工项目现场进行全面踏勘,核实招投标文件载明的施工条件、进度等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后续工期超期损失无法追偿;第二,签订监理合同时,针对工期延期的服务费补偿条款要单独明确约定,若合同中存在“工期延长不予补偿”等免责条款,要结合项目实际风险评估是否接受,也可协商设置合理的延期补偿阈值,超出阈值部分按约定支付超期监理费;第三,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非因监理方原因导致工期严重超期的,要及时与发包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就超期期间的服务费用标准、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事后维权无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