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主张双倍保证金违约金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35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被解除后,出租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双倍保证金的违约金,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3555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违约金制度以填补损失为核心功能,兼具一定惩罚性,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减。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已经支持出租人主张的拖欠租金按LPR1.5倍计算的违约金、按原租金标准120%计算的场地占用费,上述判项已经能够基本弥补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出租人额外主张的双倍保证金违约金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最新案例
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两份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分别约定9个月、6个月的免租期,合同同时约定租金先付后用,承租人逾期15天未付清租金视为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需赔偿出租人双倍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后某乙公司逾期支付2025年4-5月租金构成违约,某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某乙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双倍保证金违约金558万余元、按租金120%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合同于2025年5月15日解除,某乙公司需返还租赁场地、支付拖欠租金的违约金(按LPR1.5倍计算)、按120%租金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驳回了某甲公司主张的双倍保证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存在免租期、空租期等巨额损失,合同约定的双倍保证金违约金未高于实际损失。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判项已经基本能弥补某甲公司的损失,一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3555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租人拟定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时,可明确约定“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承租人需按照已履行租期占约定总租期的比例折算补偿出租人免租期租金损失”,避免仅笼统约定高额违约金被法院认定过高予以调减。
- 承租人出现违约情形后,出租人应当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对空置的租赁场地及时另行招租,避免损失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 守约方主张违约金时,应当留存好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包括空租期租金损失、招租成本、资金占用损失等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违约金主张被法院大幅调减。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