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定代表人在租赁合同签字要和公司共同付租吗?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36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定代表人在租赁合同签字要和公司共同付租吗?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36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处签字,是否需要与公司共同承担租金支付责任?基于以租抵债的债权转让取得出租权的主体,是否有权向承租方主张欠付租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3686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若租赁合同抬头已明确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承租方,且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在合同上签字,该签字行为属于独立的缔约意思表示,而非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法定代表人需要与公司共同承担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 其次,若原权利人已同意承租方将租金支付给债权受让人用于抵偿债务,且承租方已经按照该约定向债权受让人实际支付租金多年的,承租方再以与债权受让人无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欠付租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佛山某甲有限公司、吴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与马某签订《厂租合同》,合同抬头明确载明承租方为佛山某甲有限公司、吴某,吴某在合同首页签字,公司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吴某、某甲公司按约定标准向马某支付租金至2024年,之后欠付租金被马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吴某、某甲公司共同向马某支付欠付的场地使用费351777元及对应利息。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吴某仅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属于职务行为无需个人担责,且其仅与原权利人江某存在租赁关系,与马某无租赁关系无需向马某付租。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已将吴某列为共同承租方,其个人签字具有独立缔约意思表示,不属于职务行为;同时原权利人江某已同意案涉租金由马某收取用于抵偿债务,且二人已按约定向马某付租多年,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3686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时,若仅代表公司履职,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标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不要在合同主体栏(如承租方、买方等)单独署名,避免被认定为共同缔约方承担连带责任。 2. 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务必核实出租方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合法出租的授权文件;对于以租抵债类的出租,要要求出租方出示债权转让协议、原权利人同意转租/收取租金的书面证明,避免后续出现重复付租的风险。 3. 租赁期间若出租方的权利发生变动,要及时固定各方沟通的书面证据,协商一致后再调整租金支付对象,不要私自与原权利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