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不认工程量又擅自改动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能要到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39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中途停工后,发包人长期不与承包人结算,又擅自委托第三方重新施工导致原施工现场灭失,事后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会采信哪一方的工程量主张?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396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针对工程量认定问题,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长期未结算,且发包人后续自行进场施工导致原施工痕迹灭失、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量的,发包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采信施工方提交的经承包人盖章确认的结算文件认定工程款金额。其次,挂靠或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未举证证明已付清工程款的,应当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实际施工人持续通过邮件、短信、向政府部门投诉等方式主张权利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因时间较长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佛山市南海区某居委会将案涉道路建设工程发包给某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某乙公司进场施工,后因村民阻挠工程于2013年停工。之后十年间汤某多次通过邮件、短信、向政府部门发函等方式与某居委会沟通结算、退还保证金事宜,双方协商过程中汤某多次核减工程款主张,最终某乙公司盖章确认应付汤某工程款为414946.07元。某居委会期间未与某乙公司完成结算,后自行委托第三方进场重新施工,导致原施工现场灭失。汤某起诉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返还保证金,某居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1. 汤某持续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请未过时效;2. 某居委会因自身原因长期不结算,又擅自改动施工现场导致无法核实原工程量,其对工程量的异议无有效证据支撑,不予采信;3. 汤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主体适格,某居委会未举证已支付工程款,应在欠付414946.0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某居委会上诉,维持原判,某乙公司向汤某支付工程款414946.07元及利息、返还保证金15万元及利息,某居委会在欠付414946.07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396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作为施工方/实际施工人,停工后要第一时间固定已完工工程量证据,比如拍摄施工现场视频照片、发函要求发包人共同核验工程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完工工程做公证或造价核算,同时持续留存主张权利的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因现场灭失无法举证,也避免诉讼时效经过;2. 作为发包人,停工后要及时与承包人核算已完工工程量,协商结算或退场事宜,若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文件有异议,要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并留存证据,切勿擅自改动原施工现场,否则将承担工程量无法查明的不利后果;3. 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工程量核算、时效抗辩、主体资格认定等专业问题,建议当事人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固定证据制定维权方案,避免丧失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