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无法鉴定时已完工工程款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40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因发包方原因中途停工,施工场地已被收回导致无法鉴定工程造价的,已完工工程款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408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要先区分停工过错方,若停工是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发包方不仅要承担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责任,还需赔偿施工方的材料积压、窝工等实际损失;其次若双方没有明确的分项工程预算、且施工场地灭失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造价的,法院会结合双方提交的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证人证言、现场勘察记录,参照原合同约定的预算总额酌情合理认定工程款,不会仅以单方提交的自制价目单或者单方主张的完工比例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真实案例
某甲公司将其承租的660平场地装修工程发包给某乙服务中心,合同约定总预算约105.8万元,某甲公司预付了74万元工程款。后某甲公司2024年5月24日才取得施工许可证,同年5月31日就与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退租,6月7日通知某乙服务中心停工,导致工程中途停建,后续场地被出租方另行出租,已完工部分无法进行造价鉴定。某甲公司起诉主张某乙服务中心仅完成30%工程量,要求返还51.8万元工程款;某乙服务中心则主张已完工工程量及材料损失合计73.7万余元,仅需返还2200余元。
一审法院结合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证人证言、现场勘察情况,酌情认定已完工工程款为36万元,判决某乙服务中心及经营者李某返还38万元及对应利息。二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工程停工系某甲公司原因导致,且因某甲公司退租导致无法鉴定,一审酌情认定的工程款金额符合客观实际,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408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应当提前办妥施工许可等前置手续,避免因手续不全导致工期延误;若确需解除合同停工的,应当第一时间和施工方协商固定已完工工程量,必要时共同委托第三方核算造价,避免后续场地灭失无法鉴定产生争议。
-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留存好每一项分项工程的施工记录、签证单、材料采购凭证、付款记录,接到停工通知后第一时间和发包方共同对已完工工程量、已采购待安装的工程材料进行清点确认,若发包方拒不配合的,应当及时通过公证、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后续无法举证证明自身损失。
- 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附上明确的分项工程预算表,明确各项工程的单价、工程量,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