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集体场地后发现有商户占用能否起诉腾退?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42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通过公开竞价取得集体经营性场地承租权后,发现有主体在原土地租赁期间就已实际占用场地且未与原出租人完成交接,能否直接起诉要求占有人腾退并支付占用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4213号生效判决分析: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前提是权利人对案涉场地享有合法、完整的占有、使用权利。若原出租人与此前的土地承租人尚未完成案涉场地的交接手续,场地实际占有人的占有权源来自于原土地租赁关系的,新的承租权人无权直接向占有人主张排除妨害,应当先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方主张交付场地的合同权利,或者由出租方向原承租人、实际占有人主张清场权利后再完成交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最新案例
2022年11月,佛山市某甲公司通过公开竞价竞得佛山市禅城区某建材市场的整体承租权,与当地某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签订租赁合同,约定2023年1月1日按现状交付场地。后某甲公司发现陈某、陈某仪、广东某乙公司占用案涉市场27栋一楼11-12号及三楼10-32号场地,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要求对方支付2023年1月起的场地占用费合计169万余元,并腾退案涉场地。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案涉市场是2004年陈某等人向当地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租用土地后出资改造建成,某乙公司在某甲公司进场前已实际占用案涉场地,陈某与原土地出租方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未办理案涉场地的交接手续,原土地出租方与案涉场地的产权方属于不同主体。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的主张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4213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或个人参与集体经营性资产竞价承租前,务必提前核实场地的实际占用情况、原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清场交接进度,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标准、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出现占用纠纷维权无门的情况;
- 若承租后发现存在未完成交接的占用场地,应首先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方主张交付场地、追究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而非直接起诉实际占有人,避免因权利基础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浪费时间成本;
- 若出租方怠于向原承租人、实际占有人主张清场权利的,承租方可要求出租方出具授权委托代为起诉,或由出租方作为原告提起排除妨害诉讼完成清场后,再向承租方履行交付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