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主张的代付款与案涉工程无关能否抵扣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46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包人主张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其他项目代付款,能否在本案装饰装修工程欠付工程款中抵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468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同相对性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若发包人主张的代付款未经过付款义务主体(承包人)确认、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与案涉工程存在直接关联的,不得在本案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其次,若代付款对应款项与案涉工程施工内容、金额明显不符,或已在另案中进行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扣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佛山某有限公司(发包人)将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湖北某有限公司(承包人),湖北某有限公司又将其中琉璃瓦大理石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广东某甲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后经结算,湖北某有限公司尚欠广东某甲有限公司工程款80366.13元未付,广东某甲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湖北某有限公司付款、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发包人主张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591200元代付款,能否在本案欠付工程款中抵扣。
法院观点
首先,发包人并非案涉分包合同相对方,一审未判决其承担责任;其次,发包人提交的代付款证据显示款项用途为涂料、防水班组及洗脸盆供应款,与案涉琉璃瓦大理石施工内容无关,也未得到付款义务方湖北某有限公司的确认,且金额远高于案涉工程总欠款,无法证明系代付案涉工程款。
裁判结果
驳回发包人上诉,维持原判,承包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80366.13元及对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4683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无论是发包人、承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时务必明确备注款项对应的工程项目、施工内容,避免后续因款项性质产生争议;2. 发包人主张代付抵扣的,应当留存付款经过承包人确认的书面凭证,且代付款项需与对应工程的施工范围、金额匹配,否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3. 若多笔工程款项涉及同一项目不同施工内容的,建议分账管理,避免混同导致无法区分款项用途,引发不必要的诉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