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施工合同怎么认定发包人及结算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47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承包住宅建设工程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如何认定实际发包人?未签字的结算文件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4740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未签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发包人身份不以房产登记为唯一标准,若相关人员深度参与合同洽谈、施工监督、结算沟通、款项安排等核心履行环节,即便不是产权人也应认定为共同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第二,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载明的工程量、价款清晰明确,发包人收到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已实际支付部分款项的,可参照结算文件认定应付工程款金额; 第三,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扣除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的,发包人主张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陈某1作为自然人承包梁某1名下住宅的加建施工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梁某1父亲梁某2全程参与合同价格磋商、施工监督、材料调差沟通、结算核对等环节。工程完工后陈某1多次向梁某1、梁某2发送结算文件,主张总工程款183万元加增加工程、材料调差等费用,梁某1累计支付170万元后未再支付余款,陈某1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梁某1、梁某2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208984.1元及利息,三人均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梁某2属于共同发包人应承担付款责任,双方结算可参照陈某1提交的结算文件认定,驳回三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474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务必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主体、施工范围、计价标准、结算流程、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争议; 第二,承包人施工过程中要留存好施工指令、沟通记录、材料采购凭证、施工日志、已付款凭证等材料,提交结算文件后要保留送达凭证,若发包方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可依法主张按结算文件付款; 第三,无资质自然人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有权主张工程款,不要因合同无效就放弃维权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