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调整导致建设工程咨询项目取消已付预付款该不该退?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53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政策调整导致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取消,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承包人是否需要退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5338号生效判决分析:建设工程类合同中的预付款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本质是发包人预先支付的用于承包人开展前期工作的费用。若合同同时约定“政策调整解约预付款不退”和“按实际工作量结算费用”两项冲突条款时,法院会以公平原则为核心进行裁判:承包人仅可就已实际完成、且经发包人确认的工作量主张对应服务费用,未实际开展工作对应的预付款应当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佛山市禅城区某局与深圳市某甲公司、北京市某乙公司签订《某甲山生态及文体一体化改造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包含全过程咨询管理、勘察、监理、造价咨询、水土保持咨询等,合同总价超千万元。合同同时约定:因政策调整导致项目取消的,发包人有权解约,承包人已收取的服务费(含预付款)不作退减;已开始工作的,发包人按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
合同签订后,禅城某局依约支付了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勘察费三类预付款合计864325.62元。2023年7月,因政府政策调整案涉项目被取消,禅城某局发函解约要求退还全部预付款,双方就退款金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某甲公司仅开展了项目协调、会议组织等全过程咨询管理辅助工作,未提交水土保持咨询、监理、造价咨询的任何实质性成果;勘察单位某乙公司擅自开展未被要求的地下管线盲探工作,且无法举证盲探工作获得过发包人确认。最终法院酌定全过程咨询服务费预付款无需退还,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预付款312709.07元全额退还,勘察费仅支持264856.46元,剩余50900.84元预付款予以退还,合计应退还363609.91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5338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建设工程类合同时,对于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下的结算条款要明确表述,避免出现前后条款冲突导致歧义,若约定预付款不退应当明确对应的适用条件、已完成工作量认定标准。
- 承包人在开展超出任务书约定范围的工作前,必须先取得发包人书面确认,留存好沟通记录、任务变更函等证据,否则对应的工作量大概率无法被法院认可,相关成本只能自行承担。
- 因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约时,双方应当第一时间共同核对已完成工作量,留存好成果交付记录、工作台账等材料,避免后续结算时因举证不能导致利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