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税金由设计方承担是否可按不含税价付款?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5409号案例实务解读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税金由设计方承担是否可按不含税价付款?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54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税金由设计方承担”,委托方是否可以仅按不含税价款支付设计费?约定先票后款的,设计方未开具剩余发票时委托方能否拒付逾期付款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540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税金由设计方承担”的约定不能成为委托方按不含税价支付款项的理由,若合同明确约定总价款为含税价,该条款仅指设计方作为法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费缴纳义务,并非委托方可以直接扣减含税价款中的税金部分;其次,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与支付设计费的主给付义务不具有对等性,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未开具发票可拒付工程款,否则委托方不能仅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若委托方欠付已开票部分款项在先的,设计方还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先付款再开具剩余发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真实案例

佛山某有限公司(委托方)与成都某有限公司(设计方)签订《整期景观设计合同》,明确约定设计费为含税总价,同时约定“税金全部由乙方(设计方)承担”“先票后款”。设计方依约完成全部设计工作,案涉项目于2023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10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含税总设计费为1148463.26元,委托方已支付822376元,剩余326087.26元未付。委托方上诉主张应按不含税价支付剩余款项,且因设计方未开具剩余发票无需支付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价款为含税价,“税金由设计方承担”是指设计方作为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增值税,并非委托方可直接扣减税金;且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与支付设计费的主义务不对等,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方需向设计方支付剩余含税设计费及对应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5409号
  •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类合同时,若对税金承担有特殊约定,必须明确约定价款是否为含税价、税金承担的具体含义,避免出现歧义,防止“税金由乙方承担”被误读为可直接扣减含税价中税金的争议;
  2. 先票后款约定中,除非合同明确将开具发票约定为付款的前置生效条件,否则委托方不能仅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若设计方未开具发票,委托方可另行起诉要求其履行开票义务;
  3. 双方结算时需明确结算金额是否含税,留存好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结算文件等证据,避免后续就价款性质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