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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仅提交普通年度审计报告能否不用承担连带债务?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54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提交公司普通年度审计报告、另案生效判决,能否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5428号生效判决解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负有法定举证责任,常规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仅能证明公司按规定完成了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不属于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的专项审计,无法直接证明二者财产相互独立;另案中法院认定股东财产独立的事实,仅针对个案证据作出,非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下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股东仍需针对本案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修订)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前款第六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甲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是其唯一股东。丙作为案涉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52480.06元及利息,同时要求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丙的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乙公司已提交甲公司2021-2023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多份另案生效判决,足以证明二者财产独立,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仅能证明甲公司建立了规范财务制度、按要求完成年度审计,并非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的专项审计,不足以证明二者财产不存在混同;另案生效判决的事实认定仅针对个案证据作出,对本案无约束力,因此乙公司未尽到法定举证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5428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若要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要每年完成常规财务审计,还可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的专项审计报告,留存双方资金往来明细、财务人员独立、办公场所独立等相关证据,从源头避免财产混同风险。
  2. 债权人向一人公司主张债权时,可直接将其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大幅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若股东无法举证财产独立,将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并非绝对免证事实,若对方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仍可根据本案证据作出不同认定,诉讼中不要盲目依赖类案判决结果,需针对本案充分准备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