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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开招租程序承租物业后能否拒付中介费?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56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通过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程序承租物业的,承租方能否以中介方未参与公开招租环节、未促成协商议价为由拒付中介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5676号生效判决解答:中介合同的核心义务是中介方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只要中介方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且委托人最终成功订立合同实现交易目的,即便最终交易通过公开招租等合规程序完成,也不影响中介方主张中介费的权利。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中介合同合法有效,廖某已实际提供了物业信息对接、现场勘察安排、交易核心参数告知、挂牌流程协助等服务,某甲公司最终成功承租案涉物业,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某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真实案例

佛山市某甲物流有限公司因承租大面积仓库需要,与廖某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约定廖某为其提供案涉物业的信息对接、交易协助等中介服务,促成其签订租赁合同后支付对应中介费合计600万元。后案涉物业因国有企业资产整合由某乙公司承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某甲公司参与竞标后成功中标承租该物业。某甲公司以物业系通过公开招租程序取得、廖某未参与招租环节、未提供实质中介服务为由拒付剩余519.8万元中介费,廖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案涉中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廖某已实际提供了物业信息披露、现场勘察安排、交易核心参数告知、挂牌流程协助等中介服务,某甲公司最终成功承租案涉物业,中介合同目的已实现,某甲公司以公开招租未参与协商为由拒付中介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甲公司向廖某支付中介费5198000元及对应利息,二审驳回某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5676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租方在签订中介合同前,应当明确约定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报酬支付条件,若对于公开招租类项目的中介费支付有特殊约定的,应当在合同中书面明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中介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存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据,包括微信沟通记录、资料传递凭证、现场对接记录等,以便后续主张中介费时有充分依据;
  3. 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程序属于交易的合规流程,不影响中介方就前期提供的订约机会、信息对接等服务主张合法报酬,承租方不能仅以交易通过公开程序完成为由拒付中介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