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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长期收低额租金未提异议是否算变更租赁合同?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57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称双方协商变更了租金标准,出租人虽无书面确认但长期按承租人支付的低额租金收款未提异议,是否认定双方已实际变更原合同租金约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5707号生效判决分析:虽然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变更核心条款原则上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如果双方已经以实际履行行为就租金变更达成了一致:承租人长期按照变更后的低标准支付租金,出租人每次收款后均出具收据,且在长达近2年的履行周期内从未提出异议、也未催收过租金差额,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实际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再主张租金差额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一方当事人主张已经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且对方接受,主张变更的一方能够证明双方已经就变更达成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合意的除外。

最新案例

2020年吴某与余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25年4月30日,租金逐年递增: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月租金9500元,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月租金9975元,2023年5月起月租金10474元。2023年6月起,吴某每月按8500元标准支付租金,余某每次均出具对应金额的租金收据,近2年时间内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催收过租金差额。租赁期满后余某起诉要求吴某补交2022年5月至2025年4月的租金差额共计29076元,一审法院支持了余某的诉请。吴某上诉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某长期按8500元/月标准收取租金未提异议,视为双方已实际变更租金约定,最终改判吴某仅需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的租金差额6674元,无需支付2023年6月之后的租金差额。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5707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核心条款(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时,建议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2. 承租人若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减租、缓租,需留存好沟通记录,支付租金时备注清楚对应租期和租金标准,出租人如果对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金额有异议,应当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长期未提异议的会被视为认可变更后的租金标准;
  3. 若确无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需注意留存租金支付记录、收据、沟通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作为维权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