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擅自停电能否拒付租金?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58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擅自停电导致无法使用租赁物,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后续租金且不承担逾期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583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存在擅自停电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若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且始终实际占有租赁物未予交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欠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同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2024年4月17日段某与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杨某位于佛山南海的商铺,约定2025年6月30日前月租金22200元,2025年7月1日起租金上涨5%至23310元/月,承租人需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逾期支付需按日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后段某自2024年8月起拖欠租金,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租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租赁合同于2025年8月19日解除,段某需腾退商铺,支付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租金/占有使用费,并按LPR上浮50%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段某不服上诉,主张杨某2024年9月起多次擅自停电导致其无法使用商铺,仅同意支付2024年8月租金且不承担利息。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段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杨某存在擅自停电的行为,且案涉商铺始终由段某实际占有未交还,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5834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主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都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比如出租人断电的照片、视频、沟通记录、报修记录等,没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承租人如果认为租赁物不符合使用条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整改,若确实无法使用的,应当及时协商解除合同并交还租赁物,不要既不交纳租金也不腾退房屋,否则需要承担额外的占有使用费;
- 租赁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调低,司法实践中通常调整为LPR上浮30%-50%的区间,主张按LPR一倍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