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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成员大会表决村集体能起诉占地村民要占用费吗?征和律所结合佛山(2025)粤06民终159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诉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村民主张土地占用费,是否必须经过成员大会表决?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起诉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6民终15935号生效判决解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特别法人,本身具备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若起诉目的是维护集体资产合法权益,且相关决议属于成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参会人数、表决比例符合章程及当地民主议事规则要求的,即使未经过成员大会表决,村集体也有权提起诉讼,非法占用土地的相对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土地占用费支付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真实案例

梁某占用佛山市南海区某合作社所有的集体土地,仅支付了2021年5-7月的土地圈地费,之后既未退还土地也未支付后续费用。某合作社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议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支付拖欠的土地占用费。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梁某支付2021年8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土地占用费共计219259.86元。

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某合作社起诉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未经过成员大会表决,不具备起诉资格,且某合作社2023年才取得案涉土地权属,无权主张此前的费用。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合作社是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其为维护集体资产权益提起诉讼的决议符合章程规定,梁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占用土地具备合法依据,且某合作社主张的费用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驳回梁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6民终15935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村集体主张土地占用费时,应当提前留存好土地权属证明、相对方占用土地的现场证据、催告对方返还或缴费的沟通记录等材料,避免诉讼中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2. 村集体作出涉及集体资产维权、处置的决议时,应当严格按照章程及当地民主议事规则履行表决、公示程序,留存好会议签到表、表决记录、公示照片等材料,避免决议效力被法院否定。
  3. 村民若认为村集体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可另行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合法的土地占用费。
  4. 土地占用费标准可参考当地同地段同类土地的市场租金水平,经集体表决程序后确定,若主张的标准明显高于市场水平,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