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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政策申报咨询后客户私下用成果拿补贴要付费吗?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4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委托第三方提供政策申报咨询服务,终止当年申报后私下利用前期服务成果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获得补贴,是否需要支付服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411号生效判决解答:该种情形下委托方应当支付相应服务费,具体金额可由法院结合服务工作量、成果贡献度、公平原则酌定: 1. 咨询服务具有无形性、不可储存性的特征,只要委托方实际接受了服务、且后续获益与前期服务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后续申报未要求服务商参与,也不能否定前期服务的价值; 2. 服务商作出的“前期付出自行承担”表述,如果是建立在后续合同期内继续合作的前提下,不属于放弃全部合同权利,委托方私下利用成果规避付费的,有违诚信原则; 3. 若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比例明显与服务商的实际工作量、成本投入失衡,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对服务费金额予以调整,并非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真实案例

2020年7月,广东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周期为2020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产业共建项目申报全流程咨询服务,服务费标准为乙公司获得专项扶持资金的25%。

2021年甲公司为乙公司准备2022年度产业共建项目申报材料,完成后乙公司以不符合申报条件为由单方终止2022年申报,甲公司当时作出“我司之前的付出我们自行承担即可”的表述。2023年乙公司自行申报同类型产业共建项目,最终获得4252.73万元财政补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2023年申报材料大量沿用了其2022年编制的材料逻辑与内容,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服务费106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未参与2023年申报、且已承诺自行承担前期成本,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确实提供了前期咨询服务,乙公司2023年获益与甲公司前期服务存在因果关系,甲公司的“自行承担”表述是建立在后续继续合作的前提下,结合甲公司实际工作量、成本投入,依据公平原则酌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服务费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07民终4411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咨询服务提供方而言:首先要做好全流程服务留痕,包括沟通记录、交付的材料版本、工作日报等,以便后续主张权利时举证;其次不要轻易作出无前提的“放弃费用”承诺,若作出类似表述一定要明确附加“后续继续合作”等前提条件,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固定;最后若发现委托方私下利用服务成果获益,要第一时间固定两份材料的比对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2. 对咨询服务委托方而言:首先要秉持诚信原则履约,若确实利用了第三方的服务成果获益,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费用,恶意规避付款义务反而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若发现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比例明显与服务价值不对等,可在诉讼中主张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最后若要提前终止服务合同,最好签订书面的终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结清,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