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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医疗机构解约后资产占用费该全额付吗?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5)粤07民终44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作经营医疗机构双方合意提前解除合同后,所有权属于投资方的设备被合作方占用,资产占用费是否应当按照司法鉴定金额全额支持?投资方能否主张剩余合作期对应的装修费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7民终444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同解除后,合作方没有合法依据继续占用所有权属于投资方的设备,属于无权占有,投资方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主张占用期间的损失。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占用费评估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的,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全额支持,一审仅以诊疗人数下降为由酌减40%占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若合同明确约定装修费用属于投资方承担的运营成本,且双方合意解除合同时未就装修补偿作出约定,投资方主张剩余合作期对应的装修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2016年广东某甲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鹤山某乙医院签订为期10年的《关于合作建立“血液透析中心”合同书》,约定医院提供场地、资质,医疗公司投资装修、采购设备,独立运营血透中心,双方按收入比例分成,装修费用属于医疗公司承担的运营成本,从其收益中扣除。

2023年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约定2023年7月31日终止合作,设备归医疗公司所有,但医院因运营需要直到2024年7月4日才返还设备,期间一直使用涉案设备。医疗公司起诉要求医院支付经司法鉴定得出的187429元设备占用费,以及剩余3年7个月合作期对应的装修损失322500元。一审法院酌定医院按评估金额的60%支付占用费,驳回装修损失诉请。医疗公司上诉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医院无权占用设备无合理抗辩,改判全额支持187429元占用费,同时认为装修属于约定的运营成本、双方解除合同时未约定补偿,维持驳回装修损失的判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7民终4440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作经营项目解除时,务必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资产返还时间、逾期返还的占用费标准、装修等添附物的处置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据可依;
  2. 若对方无合法理由占用己方所有的资产,要及时发书面函催告返还,留存催告证据,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3. 诉讼中涉及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优先申请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远高于单方主张的计算标准,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
  4. 合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有损失需要主张,一定要在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或者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未作约定且不属于违约解除的情况下,损失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